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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执业以来,经常有朋友咨询一些个人遇到的法律问题,多数是婚姻、继承、房屋买卖租赁等方面的,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参加了一些离婚案件的诉讼活动。从离婚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社会变化在社会最基本单元中掀起的波澜。
1、价值多元化导致建立婚姻关系的基础动摇
不能否认,自古就有为了家国出塞的昭君,也自古就有为了情感羽化为蝶的梁祝,这两个故事代表着婚姻中两个极端,昭君的婚姻更多的体现了婚姻的工具性价值,梁祝的故事更多的描绘了婚姻的理想价值,而无论古今,两种婚姻都持续的存在,只是在现代社会,为了国家而牺牲婚姻所带来的个人情感愉悦者不复存在了。
今天,在婚姻的问题上所体现的价值多元化非常明显,特别是对于个体自我价值实现,已经成为婚姻的功用之一。爱情——婚姻——家庭的模式,就个体而言,已经不是直线式前进,但这一种模式曾经是多数人的理想,现在这种理想还具有普遍性吗?为了爱情而恋爱、为了生活而结婚的现象已经成为惯常。离婚已经不再象古代被视为是一种离经叛道,妇道已经不再是现代都市社会中的对女性的评价标准。
在离婚浪潮中,价值选择的多元化是根本原因之一,爱情对于婚姻的存续不再是唯一的理由,物质生活质量逐渐成为一种冠冕堂皇之下的婚姻破裂的催化剂。
2、更多选择机会诱发着人们重新审视已经做出的抉择
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实际上是做出了选择,曾经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不再是理想或者必须,这种理想的基础——道德规范和文化环境发生了变化。现在社会中,“你是我(结婚)的选择(对象),但未必是我(婚姻最终)的选择(对象)”,成为一种现实。究其原因,选择不仅机会多多而且具有现实性,可以选择单身贵族式生活,选择再婚、再再婚,选择同居,等等,社会以前所未有的宽容,接受了。没有道德风险,更遑论法律风险了。
3、人员流动给婚姻带来的机会与风险
人口流动,城乡、国内、国外,是今天社会的一大景象,但牛郎织女生活在今天已经被视成为一种不人性、不人道的生活方式,天南海北人各一方,婚姻在异地的时空中演变成离异。
4、法律更加尊重公民的自由
如果说,我们的法律曾经是以社会稳定和安定为主要价值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律则已经开始尊重公民的自由,婚姻法既是如此。经过修改的婚姻法,不仅尊重公民结婚的自由,对于离婚,也比以前更加的尊重公民选择。从经济角度看,离婚对妇女而言,不再存在可能的经济障碍,不仅如此,结婚前没有个人财产或者个人财产非常有限的一方,可能在离婚后财产的数量反而增加了。
综上所述,社会进步的同时,文化导向、道德评价标准和道德环境、法律文化都在潜移默化中发生了变化,而这种变化在社会的最基本单元之中,掀起的第一个大的浪潮,我认为就是婚姻关系在风浪中的颠沛与破裂。
或许,这种变迁并不可怕,但是生活在其中的男女如果没有意识到这种变化,那么,悲欢离合故事中所演绎的就不仅仅是情感。
我所见的案例中,男方并无过错的占大多数,但是由于组建家庭、缔结婚姻时男方往往承担了巨额的成本,这种成本在婚姻关系中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之时成为分割的对象,不仅将重新分配,而且经常是在照顾女方的理由下或者女方无房属于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给与倾斜。这样看来,男性为建立婚姻关系中要付出很大的经济成本,却在婚姻关系结束时丧失了财产的权利,虽然不是全部。女性在建立婚姻关系时,可能身无分文、头无片瓦,却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因为这段婚姻取得了数量相当可观的财产。如果我们把婚姻不视作交易,那么,感情可能比交易来得更昂贵。
法律规定错了吗?我不这样认为。法律已经明确的许可并认可夫妻对财产进行协议,但是,我从未见到订立婚姻之前的财产做公证,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夫妻财产协议。
如果我们在看到了社会变迁带来的变化的话,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这种变迁中仍然延续着生命的文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至今仍然是很多男性的理想,甚至是男性的责任。在两性社会中,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男性被传统文化和道德赋予了更多的义务、责任,传统文化和道德也赋予了男性更多的权力,作为对价,传统文化和道德用礼法、妇道约束女性, 所以男主外而女主内,主内者应遵从三从四德,等等。当我们的文明进化到今天,妇女被解放出来,具有与男性同等的地位,但是,我们的文化却没有将男性解放出来,减少男性的义务和责任,虽然这部法律层面的。“你是男人吗”,这种诘问常常发生,而男人的回答只有慷慨让步、放弃权力,男人的尊严可能不仅是一种心理上的,也是我们的文化中的沉淀。
今天,男性在葆有这种体现着男性社会中尊严和地位的意识之际,部分女性却敏锐的感受到了社会变化带来的可能机会,享受着社会进步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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