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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鸿宝地被告.请龙锦各苑关心物业费"涨---还是不涨"问题的进.....2006.10
风雅园小区物业费交费标准公告----代风雅园业主委员会发
风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致昌平区人民法院函
(2006年10月12日)

原告风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6年9月22日,根据法院休庭要求双方协商解决物业服务费调整问题。
原被告于2006年9月29日、2006年10月9日就物业服务费进行两次协商,原告两次物业服务费的协商方案为0.55元/平方米.月,被告两次物业服务费的方案为0.59元/平方米.月,由于双方的协商方案有一定的距离,两次协商仍未达成一致,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及庭审陈述请求。
但从2006年3月开始,被告单方擅自以高于合同约定价格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均系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请法院依据《风雅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29条之规定,判令被告予以清退。


风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风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公 告

尊敬的业主:
2005年12月14日风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公司签订的《风雅园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十五条规定,2006年度物业服务费招待政府指导价服务费由乙方据京价(房)字﹝2000﹞163号,按0.5元/平方米.月收取,请未交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到物业公司交纳。


风雅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05年11月15日
2006-11-16 14:12: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0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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