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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皮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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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一个公章都没有,物业也怕业主拿着这个打官司啊,大家还是宽容的看待这个“收支公示”
一旦盖章,这就是业主使用法律等武器的有利证据,
物业这么低调的贴出一个所谓“收支公示”,也是想看看大家的反映,

大家宽容的看这个吧,因为是龙锦二物业是包干制,企业是自负盈亏的,收支表做的好看与否和业主的物业费没有关系,所以大家也不用替物业着急,呵呵

当然,一旦盖了公章,这个性质就变了,我看至少在几方面违反了法律法规
1、“食堂改造分摊 13933.5”这项是明显改变物业办公用房的用途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那么可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少报收入,属偷逃税行为
大家新房装修都交过一笔装修管理费,每户300元,交过一笔装修垃圾清运费,每自然间21元,还有业主和装修企业的押金1000和3000(三个月和一年的利息收入)
如果大家有印象,那这份收支表如果盖章,那可以说这个会计水平实在差,如果故意隐瞒,呵呵,少报收入逃税,后果很严重哦(还告诉大家装修垃圾清运费是重复收费,因为已经交过垃圾清运费了,这是物业在钻空子)

3、社区文化活动费05年有500,06年上升到15000,明显不属于物业服务的必要支出,有行贿之嫌

请看《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中第7条规定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最后一个会计常识问题,部分业主未交纳物业费(实际交纳率96.3%),竟然在“收入-支出”这一公式下,将3.7%的未到帐收入即“应收账款”给遗漏了,呵呵,物业看来是不准备把这3.7%的钱要回来了。累计亏损的数值竟然等于“收入(只计算了96.3%业主费用收入)-支出”,实在是让人笑掉牙
2007-01-15 23:10:1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9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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