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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里的案例,与大家共享。
近期回龙观法庭会开庭审理几个案件,关于当年那批拆迁没有办理产权证的。
北店、三合、二拨子这一片因为拆迁,村里自己在村里的地皮上盖了楼,分给村民。因不属于国家建设征地后建的商品房,一度没有明确的政策,没法办理产权。
2001-2002年期间,有部分外地来京人员,有点钱,买不了经济适用房,又嫌买商品房贵,就与村民自行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一般是25万元左右购买100平米的房子,合同格式和内容还是甲方乙方的相当规范。当时是皆大欢喜,村民拿到了银子,外地人在北京有了家。
可是老天偏偏喜欢和大家开玩笑。在北京市筹备2008年奥运会期间,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改造,涉及国家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瞬间带动了全国各地投资机构资金、民间资本和人才蜂拥向首都。
回龙观地区的房价也没闲着,由一度的2600元/平米,一路飙升至如今的商品房价7000元/平米。当年花25万元买了房的外地人正在暗暗庆幸自己高瞻远瞩之时,卖房的村民就坐不住了,怎么都觉得亏得慌,等于扔掉了40万啊!心里那滋味是相当的不舒服。
最近,政府出台了相关政策,村民在村里的自有住房也可以办理产权证,房卖亏了的村民本来就一直在琢磨怎么把房弄回自己手中,现在终于有了机会,以村民的身份要求村里把卖掉的房办成自己的产权。买房的人肯定不答应啊,按照当时合同的约定,他已经交付全款买下了此房产,产权证上应该是买房人的名字才对。
可国家的法律并没有给此类买房人提供相应的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当年所签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双方相互承担的义务只是恢复签约前的状态,就是买房的人退房给卖房人,卖房人把当时取得的钱款退回买房人。
整个事件中,买房人是个大输家,损失了40万元的可得利益。即便买房人拿回25万房款,他现在根本不可能用这笔钱在观里再买到相同大小的房,而且,物价飞涨的今天,25万元的购买力也不再是当年的25万元了。
先抛开法律规定说,现在的社会,当面对40万元利益时,当年的相互信任、一诺千金、白纸黑字都可能变得一文不值。对于极个别卖房人的这种无赖行径,大家真需要特别小心。
反过来说,假如当年买房人不是为了贪图那几百元房价差额的小便宜,直接买一套面积稍小的商品房,就不至于到今天再发愁,不知道哪天法院一纸公文就可能强制执行给他轰出自己住了6年的房子。又应验了那句“占小便宜吃大亏”的古语。
借用股市的那句老话:“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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