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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_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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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说说物业官司中的几个问题!
肖律师很热情的讲了一些问题.下面我也讲一些问题.

物业合同分两种: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合同在入住时就签订的.不签订就不能办理入住手续.在这个阶段,业主处于缺位的情况下,就由政府出面代表全体业主进行了规定.这个规定就是善于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即政府指导价.这也是当前物业进行收费的重要依据.政府同时规定,这个价格为上限,下调不限.在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物业只要不超过这个上限价就是合法的.

正常的物业合同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个阶段所执行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是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谈判后达成的.这也是符合市场原理的.这个物业收费价格即为市场调节价.政府对此不管.完全按照合同法执行.

目前小区内业主主要争议的是:物业补收2006年上半年政策调整过程所形成的差价.这个问题首先属于前期物业合同期间.所以不能用正常物业合同签订的规则来讨论这个问题.是否适用合同法,恐怕也需要商量.

其次:诉讼也有两种形式:一:个人诉讼;二: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
个人诉讼败诉,其它个人可以以同样理由依然进行诉讼.业主委员会进行诉讼,如果败诉,则该小区内的业主不能以同样理由进行个人诉讼.

针对于此问题,目前我个人没有从网上找到相关法院判例.如果谁有这方面的判例希望能够提供给大家共同分析.

如果业主对这一争议性的差价坚决不交.也可以等物业告上法庭,等法庭宣判.在宣判的过程中可以进行申诉.

综上所述,请问对于这个问题如果进行诉讼,怎么做才能做到最好?

目前我个的观点,对于此问题在前景不很明了的情况下,不宜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现在进行诉讼.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flying_fox》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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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偷着乐!
2007-01-31 16:11:4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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