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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欺欺人----驳物业否认共有产权收益的几点依据
自欺欺人----驳物业否认共有产权收益的几点依据
1:小区停车位全部为规划设计部门批准的专用停车位,故而不存在贵会所认为的利用共用部位经营的问题。
对于以上依据可以说是笑话。先不说这种说法与《物权法》大相径庭。就算他的说法成立,那么小区的道路、绿地也是政府规划部分批准的,你物业公司也完全可以树块牌子:以后打此过,留下买路钱了。
2:关于小区停车位使用及管理服务费标准,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中房买卖合同》中早有约定。
第一,回龙观的小区多数是经济适用房,不是商品房。第二:在购房合同中,也没有相关条款约定停车位是属于开发商的。真不知这条理由从何而来。真是自欺欺人。
3:小区停车场是经昌平区市政管委批准备案登记的居住区停车场(备案号:1530077号),同时停车管理服务费是严格按照北京市发改委文件(京价收字(2002)194号文件)标准收取的。并不存在任何违法或违规行为。
在上文中,对此我已进行批驳,无需重复。简单一句话:业主委员会如果不委托你进行经营,你收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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