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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的观点就两条
首先,物权法还没有实施,目前还得按照现有的规则办。实际是,《物权法》所保护的是权利人拥有物权,使用物权进行消费或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具体这个收益的多少,也需要通过双方的协商或市场化如招标的方式取得。在争取车位的收益的谈判中,我们依据的不是物权法,即使在物权法实施后,法律是用来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不会具体规定物业应该返还多少收益给业主.
另外,物业提到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没有权利作出决定。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规定还得慢慢研究,但也提醒我们,是不是应该尽快召开业主大会,获得业主的授权,不给他人以口实.
至于提到的停车场收益问题,根据物业去年公示的收支账目,停车收费为165200.00元和20000.00元的临时停车. (此文由冬储白菜在2007-04-17 14:32:21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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