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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长老 |
经 验 值:3064 |
魅 力 值:404 |
龙 币:1484 |
积 分:1872.8 |
注册日期:2004-0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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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疑问
支取预案第六条:应限定紧急情况,如楼顶防水破坏,造成漏水,生活必需的公共设施设备损坏需要更换维修的,如水电气生活必需设备,大家再补充类似的紧急情况.同时加入,表决通过后,应及时发布公告告知紧急情况涉及的业主并通报事件进展.
支取预案第八条:存在歧义,业委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施工,但施工单位的确定以及签署合同是由业委会去做还是物业,需要明确.
支取预案第14条:续筹标准和办法是不是应该在此次就确定,因为公共维修资金的使用很有可能只是涉及部分业主,很有可能部分业主不足30%而其他甚至100%,如果每次续筹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显然不切实际,建议此次确定续筹标准,建议不足部分30%的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补齐.
支取预案第17条:挪用维修资金,由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是法律上就是如此制定的么,个人认为这个行政主管部门好像没这个追讨身份;而且挪用的好象应该是业委会而不是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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