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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ing_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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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其中有两个民事关系.
就停车场的问题,实际上主要存在两个民事关系.

一个民事关系是小区停车场委托经营的民事关系,其中的关系人主要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
另一个是停车位承租人与停车场管理公司的民事关系.其中的关系人是承租个人与停车场管理公司.
就小区当前情况实际上还存有物业公司与停车场管理公司之间的民事关系.

这三者的关系是不能混淆的.
就停车场委托经营的民事关系来讲,被委托方在没有取得委托的情况下,其经营行为是违法行为.

车位承租人与停车场管理公司在签订停车服务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已经明确.如果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司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车位承租人的损失,那么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车位承租人也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以上是几方的法律关系.就此可以打个通俗的比方.

房东不在家.家里的保姆就冒充房东就将房子出租给第三方使用.并且与第三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对于第三方来讲,如果房东回来后,发现这种违法情况.那么第三方可以将保姆告上法庭的.

当前小区情况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小区全体业主要行使房东的权力.在此情况下,作为承租的第三方一定要紧紧抓住与保姆签订的合同.这是维护自己权力的重要凭据,也是法庭上的有力证据.在此情况下千万不要上保姆的当,让第三方与房东与闹,一方面这种做法是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另一方面让违法者得以逃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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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事偷着乐!
2007-08-14 11:48:2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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