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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锦苑二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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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锦苑二区物业服务合同---最终签字版(因文件不能直接上传,只好这样发上来了)
物业服务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二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锦苑二区 邮编:102208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花园13号楼五层 邮编:100036
资质等级:一级
物业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编号:(建)1010001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为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龙锦苑二区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北京市回龙观文化居住区龙锦苑二区
物业类型 :住宅
座落位置: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
四至:东至良庄街,西至回龙苑,南至回南路,北至回南北路
总建筑面积:78845.75平方米

第二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建立物业管理的各项制度。
2、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包括:楼盖、梁柱、基础、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自来水分户水表以外计费水表以内的上水管道、楼内下水立管及通向污水井的水管道)、变配电系统、共用照明、避雷设施、消防系统、楼宇对讲防盗门、红外线周界报警系统、空调冷凝水管、雨落管等。
4、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信报箱间、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5、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共用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有收集。
7、维持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8、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9、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共用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
10、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收费标准:
装修押金:3000元(业主交纳1000元,装修企业交纳2000元)
装修管理费:300元/套(由装修企业交纳)
装修垃圾清运费:21元/自然间(由业主交纳)
11、其他委托事项
(1)代收代付楼道灯电费;
(2)代收代付生活垃圾清运费;
(3)代收代付中水费用。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质量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应达到《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京国土房管物[2003] 950号文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及《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中的服务标准。(服务内容、标准见附件)

第四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双方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京发改[2005]2662号文件基础,共同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之和)交纳:
一、物业服务费:0.65元/月.建筑平方米,费用构成如下:
(1)物业服务费0.51元/月.建筑平方米,费用包括综合管理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绿化养护费、公共区域清洁卫生费、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0.04元/月.建筑平方米(注:本小区公众责任险已经由乙方垫付续保一年,保险合同期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待本物业服务合同签署后,由乙方提供相关保险合同复印件给业主委员会备案)。
(3)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月.建筑平方米。
(4)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月.建筑平方米。
以上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费用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的1月/7月交纳年度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如遇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双方可以依据有关法规、政策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支出包括: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法定税费;
九、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七条 乙方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下:
一、公共楼道灯电费(含楼宇对讲等设施):因原有电费结余较多。今年免收,12月份对各户公共楼道灯电费结算并公示。
二、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30元/户•年。
三、中水水费:预收30元/户,按实际用量进行结算,每年6月/12月定期结算公示。当业主预交中水费低于30元/户时,业主应当补足差额。
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服务费用由双方约定,标准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不得擅自调价,同时收费标准应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第八条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五章 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专项维修基金划转
一、乙方须协助甲方召开业主大会。
二、专项维修基金划转办理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所需文件材料中需乙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材料,乙方必须提供。
第十条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
乙方应当根据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检查的结果,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及更新改造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
第十一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北京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
二、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三、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
四、管理用房同意乙方无偿使用,但乙方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96.00平方米,位于龙锦苑一区9号楼一层 。其中:办公用房30.34 平方米;住宿用房51.12 平方米, 卫生间用房14.54 平方米。
五、当业主和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时,督促其交纳。
六、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
七、协助乙方作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小区居民进行定期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并予以正确的引导,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十、每年如实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十一、其他:
1、禁止餐饮、娱乐、网吧、生活、加工五类行业进社区。
2、凡是在小区内施工,先经甲方备案批准,甲方有权对施工安全、扰民问题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甲方的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具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在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代表业主大会行使基于本合同拥有的权利,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法规政策的规定必须由业主大会决议的除外)
二、监督和协助乙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对小区居民进行定期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并予以正确的引导,督促全体业主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四、每年如实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甲方的授权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在本物业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有权要求甲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配合乙方的管理服务行为。
三、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四、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五、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物业的整体管理委托给第三方。
六、每年度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
七、对小区内发生的人身、财产突发事件,乙方应有应急预案。
八、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
九、本合同终止时,应移交物业管理权,协助甲方作好物业服务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移交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撤出本物业。
第七章 合同期限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期限自 2006 年 11 月 26 日起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前 三个 月,甲方就下一年度物业服务选聘方式给乙方明确答复。如不再续聘,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满,甲方应在将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之时起,在新的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之前,协助乙方督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结清拖欠的全部费用。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将续聘或解聘的意见通知乙方,也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时乙方仍继续在提供物业服务,本合同自动顺延。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附件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且严重违约的,甲方依照有关法规经投票表决方式有权解除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二、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在物业递交书面通知后15日内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收费标准 千分之一/天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四、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约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龙锦苑二区物业服务规范书》



甲方: 北京市昌平区龙锦苑二区 乙方:北京天鸿宝地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 经营有限公司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2007 年 月 日 日期: 2007 年 月 日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龙锦苑二区业主委员会》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07-09-17 16:28:11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7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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