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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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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7-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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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第73条和第74条的解释:(见内容)
第73条规定: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释:(以龙锦一区为例),除区内规划的停车位以外,凡在小区道路内临时停放车辆的,根据《物权法第74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我们业主有权向一区物业部门收取临时停车费用,因为道路是业主共有的,物业部门不能把收取的停车位具为已有,而是应当把每一天(也可按月、年)所得的停车费用分给一区所有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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