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锦苑》显示文章详细内容: [展开] [回复] [网址] [举报] [屏蔽]
superman10084
superman10084目前处于离线状态
等    级:居民
经 验 值:76
魅 力 值:50
龙    币:81
积    分:79.7
注册日期:2007-06-06
 
  查看superman10084个人资料   给superman10084发悄悄话   将superman10084加入好友   搜索superman10084所有发表过的文章   给superman10084发送电子邮件      

对第73条和第74条的解释:(见内容)
第73条规定: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释:(以龙锦一区为例),除区内规划的停车位以外,凡在小区道路内临时停放车辆的,根据《物权法第74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我们业主有权向一区物业部门收取临时停车费用,因为道路是业主共有的,物业部门不能把收取的停车位具为已有,而是应当把每一天(也可按月、年)所得的停车费用分给一区所有的业主。
2007-10-23 15:18: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21次   
 相关文章: [回复]  [顶端] 



  您必须登录论坛才可以发表文章:
 
用户名:   密码:   记住密码:    (忘记密码 注册




版权所有 回龙观社区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京B2-20201639 昌公网安备1101140035号

举报电话:010-86468600-5 举报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