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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说法2007年第二期-破损茶杯划伤顾客手 家乐福被判赔偿。
破损茶杯划伤顾客手 家乐福被判赔偿
作者:李佳 发布时间:2007-10-11

当事人徐先生在家乐福马连道店挑选茶杯时被货架上破损的杯子将左手割伤,虽然超市相关人员带其到医院就诊,并支付了医疗费,但此后,徐先生为就医又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故徐先生以人身损害为由将家乐福公司以及家乐福马连道店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家单位支付其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00余元。

家乐福公司辩称,家乐福马连道店是其公司的分支机构,徐先生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挑选商品时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保障自身的安全,其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且徐先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有收入,虽然医疗机构建议其休假,但受伤后的休息并未对其收入造成任何影响,其请求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其误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同时,商家本着对顾客负责的态度带徐先生去医院,并支付了851元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另外徐先生未提供其误工损失的证明,所以家乐福公司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请求。家乐福马连道店的答辩意见则与家乐福公司一致。

据徐先生称,事发时,货架上及地上没有任何破碎玻璃来警示他,也没有其他的警示标识,家乐福马连道店将破损的杯子放在货架上卖,对此其无法预见,由此造成其手指损伤。家乐福马连道店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家乐福马连道店及家乐福公司应赔偿其应受到的损失。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相应的合理损失。家乐福马连道店作为经营者,应对消费者尽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其所销售的商品对消费者不构成人身危险,本案中,徐先生在家乐福马连道店购物时,被家乐福马连道店货架上的杯子划伤手指,家乐福马连道店应举证证明其货架上的杯子没有瑕疵,现家乐福马连道店就此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因此给徐先生造成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因家乐福马连道店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其只能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家乐福公司承担。关于徐先生主张的误工费问题,虽然徐先生未提交相应的误工费证明,但根据有关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因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故家乐福马连道店应赔偿徐先生的误工费。对徐先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因徐先生所受损伤未对其精神造成严重后果,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中院判决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在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范围内赔偿徐先生医疗费402.51元、交通费154元、误工费2077元;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连道店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的,由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对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消费者在购物和消费的时候,享有人生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产品质量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物品或接收服务的时候,如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采取行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本案商家其实可以主动与受害方依法协商解决,客观上说,本案诉讼标的不大,为此双方付出的诉讼成本和精力都不小,持续的诉讼也会扩大该事件的影响面,虽然诉讼的结果商家少支付了1000余元,但总体说来,算上商家的诉讼成本和对商家声誉造成的隐形损失,结果对商家未必有利。

产品质量法部分摘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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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6 16:14:0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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