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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07第5期-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 不受60日仲裁时效约束
律师提示:
员工与单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存在雇用关系,客观上有员工失去工作的风险,对单位拖欠工资往往不便于依法主张。虽然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规定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但从保护弱势劳动者的角度出发,法律从程序上给了员工提请仲裁的机会。

公司出现偶尔的现金流问题导致的工资拖欠,公司作出相应说明员工也能理解,但经常性的拖欠或拖欠时间较长的情况,要不就是公司的经营有问题,要不就是老板素质太差,建议员工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基本确定相关意向时,及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给员工规定了更加方便的程序,如果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前提下,仅就拖欠工资,在取得拖欠的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员工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在可能的情况下,员工应当尽可能取得书面的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比如让公司方出具书面的欠条并明确给付的方式和期限,将拖欠工资的劳动法律关系及时转化为民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可绕过劳动仲裁的诉讼前置程序,并将诉讼时效变更为民法上的2年。

要求单位给付拖欠工资 不受60日仲裁时效约束
作者:毕芳芳 发布时间:2007-06-22

自2005年2月开始至今,田国强一直在通达美雅公司工作。其月工资为4000元。2005年期间,通达美雅公司拖欠田国强6个月工资一直未付。2007年5月,田国强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通达美雅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工资2.4万元。

在庭审中,通达美雅公司以田国强的请求超过60日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拒绝给付。
门头沟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通达美雅公司所提田国强的请求超过60日仲裁申请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拖欠田国强的工资,判决通达美雅公司给付田国强工资2.4万元。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本案中,通达美雅公司拖欠田国强的工资,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通达美雅公司支付拖欠田国强的工资。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龙锦二肖律师》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07-11-23 12:57:0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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