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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008第1期-称怀崽母猪“受惊流产” 养猪人状告邻居索赔
以案说法2008第1期-称怀崽母猪“受惊流产” 养猪人状告邻居索赔

相关案例
称怀崽母猪“受惊流产” 养猪人状告邻居索赔
作者:王杨 张海涛 发布时间:2008-01-15
诉称邻居怒拆原告家猪圈,造成圈内怀崽母猪“受惊流产”。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刘某诉称,其与曹某是相邻居住的邻居,在其与曹某口头协商,并经曹某同意后,原告在原坑塘地上建立几间猪圈并圈养了四头母猪。

刘某称,2006年6月,其与曹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曹某一怒将原告的猪圈拆除。拆猪圈时,猪圈里的母猪因受到惊吓四处乱撞,造成其中两头已怀仔的母猪流产。为此,刘某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赔偿其猪仔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

顺义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提示
本案中怀崽母猪受惊流产引发的赔偿诉讼,切不能误认为是法律和法院对“猪权”的保护。本案焦点还是还是对母猪所有人财产所有权的损害赔偿,属物权范畴。

因可预期的幼崽小猪属于养猪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中邻居曹某应当对侵犯刘某财产所有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原告刘某应当尽可能收集能在法庭出示的证据,以证明邻居曹某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说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量化财产受损害的程度,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原告方容易面临因举证责任导致的败诉风险。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龙锦二肖律师》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08-01-17 13:35:1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8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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