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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号文件《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06年1月1日执行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物业服务费用,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本市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标准及浮动幅度,两年公布一次。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如何理解?(业主委员会可以和 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新合同 是按季度还是半年 还是一年 预交 个人理解 ) (此文由QQ2008在2008-06-18 19:32:2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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