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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一、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等经营性用房,居委会、派出所使用的房屋,不能作为公用建筑进行分摊。
参见:关于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2002)1166号 2002年12月30日
此项通知本通知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但2003年12月1日起已经不再执行了,参见2003年12月3日市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和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8-07-25 14:39:4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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