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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购物高于市场价 状告商家未获支持
律师提示
针对目前中关村愈演愈烈的带有欺诈性质的销售现象,有必要在此给大家以提醒。多数情况是消费者本来是事先看好的某型号商品,但经不住销售人员的花言巧语和死缠烂打,购买了其推荐的所谓性价比更加实惠的其他型号商品。事后方才醒悟,再上网一询价,追悔莫及。

以下案例海淀法院并没有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有其法律上的合理之处,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消费者一方很难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也就是业内常说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无法完全一致的问题。

倘若消费者有其购物全程的录音录像资料,势必能在法庭上再现和还原商家及其工作人员欺骗消费者的细节和丑恶嘴脸,但是,事实上,又有几个消费者能做到在购物的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即便具有相应的硬件装备,还要销售商及其工作人员不易察觉也绝非易事。

如今的消费者,买个东西都要事前做足准备,还务必要擦亮眼睛,同时还要能抗拒忽悠,否则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商家设置的消费陷阱。

说几句题外话。今天的中关村已经不再是当年的中关村,商家同样举步为艰,为了追求生存下去的利润空间,不惜玩弄骗术,甚至与消费者对簿公堂仍不思悔改,明知会有损商誉但仍固执坚持,而市场管理方为了维护其利润空间同样袒护商家,助纣为虐。这一切,绝非一个理性的良性的市场现象。

伴随着房地产价格一路高涨,房屋租金也同样节节攀升,随之人员成本增加,与中关村市场相同的很多商务板块都面临同样的境地,经营成本高涨,但消费者的工资并没有相应上涨,当然对产品涨价极度不买账。在涨价与销量下降中商家难以寻求平衡支撑点和合理的利润空间,必然绞尽脑汁寻求利润来源,于是,演变出市场中花样百出的消费陷阱。或许,这也是所谓的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得到的副产品吧。

案例链接
称购物高于市场价 状告商家未获支持
作者:李园晴 发布时间:2008-09-01

朱先生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数码摄像机,后发现该款摄像机市场价格仅3000元左右。为此,朱先生将该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朱先生诉称,2008年3月10日,朱先生到某公司购买数码摄像机,该公司销售人员隐瞒商品真实价位,向其推荐一款数码相机。原告相信了销售人员的推荐,以560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款摄像机,但后来发现所购摄像机的市场价格仅3000元左右。

原告认为,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已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解除双方间的买卖合同,该公司对原告所购摄像机予以原价退货。

被告公司辩称,该商品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价格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无任何隐瞒和欺诈。故不同意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目前的经营环境下,同一种商品在不同的销售地点存在价格差异是正常现象,即使朱先生所主张的价格差异存在,仅以存在价格差异认为被告公司存在价格欺诈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加之王先生向法庭提供的用手机在其他商家拍摄的商品及价签的照片,尚不足以达到其证明目的。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朱先生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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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2 17:37: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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