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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五原则
律师提示
在全球经济形势不好,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放缓的宏观经济环境下,各行业领域普遍都会涉及减员增效的情况。

作为资方单位,如何把握好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如何完善自身管理体制,有效配置人力资源,避免减员过程中的仲裁和诉讼风险,也相应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最基本的,将离职补偿金纳入财务预算和人力成本支出体系,补偿兑现,补偿到位,可有效避免纠纷的激化和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作为劳动者个人,当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赋予的劳动权利和保障受到侵害的时候,如何在适当的时机,用尽可能小的维权成本依法维权,也与大家切身利益相关。劳动者个人的努力,也同样是在推进社会主义劳动法制建设,可有效促进单位、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保护制度,依法承担社会责任。

从以下法院方面的工作总结看,重点也是在尽一切力量保护弱势的劳动者个人合法权益,尤其是基于第五项保证社会稳定原则,在执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内,单位势必要让执法部门三分。

相对其他部门法,劳动法律法规是相对更加完善的一个体系,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的现象,不是劳动者的权益没有法律保护,而是劳动者自己缺乏保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意识和行动。实践中,将企业内部的管理体制做得比较完善的不多,包括上市公司,更不用说众多中小企业,这也给劳动者依法维权留下了较为广阔的空间。

通俗的一句话,叫民不举官不究。即便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自己不去积极争取,也不会自动得到执行。尤其是面对单位裁员,经济补偿虽说不能给自己的生活带来多大实质的改变,总可以给自己再次选择合适的岗位预留出来足够的时间,而不是迫于生活压力仓促再就业,以致潜藏新的岗位职位不稳定。有效减小劳动者在再次就业前的生活压力,也是维稳方针的具体体现,劳动法制观念的转变,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努力。

资料链接(资料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五原则
作者:马军 沈丹丹 发布时间:2008-10-24

近两年劳动争议领域新的法律法规频繁出台,继《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实施后,2008年9月18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海淀法院民一庭针对劳动争议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提出处理此类案件的五个审判原则:

第一,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要积极贯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考虑民情、社情,特别要保护病老伤残特殊劳动群体的利益,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不能因为案件处理不当引发新的涉诉信访和不稳定因素。

第二,方便劳动者行使诉讼权利原则。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诉讼费减免的情况比较常见,处理时要以方便当事人诉讼,保护当事人利益为原则,及时、妥善、依法处置。

第三,执法尺度统一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繁多,近两年出台的新的法律规范又对一些具体劳动用工行为和工资、补偿金等标准进行了新的规定,执法尺度很难统一。为此,海淀法院民一庭积极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上级法院沟通交流,统一司法标准,同时加强庭内的交流学习和案例研讨,通过案例示范、法规解读等多种方式保证执法尺度的统一。

第四,方便实际执行原则。
当事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提出涉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与劳动用工相关的各种诉讼请求,在审理中要特别考虑判决的执行问题,从方便执行的角度妥善处理相关诉请。

第五,保证社会稳定原则。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纠纷,特别是对于一些年龄较大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的认定可能会关系基本生活保障和养老问题,另外一些重点案件的处理不当还会引发大规模群体性纠纷。因此法官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特别关注社会效果,避免因案件审理不当而引发不稳定因素。

『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站网友《龙锦二肖律师》原创,转载需征得原作者同意并注明转载自www.hlgnet.com』
2008-10-31 16:00:1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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