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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锦苑二区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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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三:《对<龙锦苑二区业主公约>进行修改的议案》
《对<龙锦苑二区业主公约>进行修改的议案》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自此住宅经商的决定权回归业主。2008年5月4日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发布的京工商发(2008)58号《关于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将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则进一步的明确了相关配套办法。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由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京工商发《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则明确要求网店必须办理工商登记。
2006年11月通过的《龙锦苑二区业主公约》对住宅经商问题没有明文规定,综合以上法规政策并结合龙锦苑二区的实际情况,建议就住宅经商问题提交业主大会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对《龙锦苑二区业主公约》进行相应修改。
如果否决住宅经商,则在《龙锦苑二区业主公约》第二章增加第十二条:本小区禁止住宅经商,任何个人或者单位不得利用小区住宅进行经营性活动,如有违反小区内任何业主都可以据此向违约者进行经济索赔,并要求违约者恢复原状。
如果赞成住宅经商,则在《龙锦苑二区业主公约》第二章增加第十二条:本小区允许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龙铁苑二区住宅经商管理办法》办理。并同时批准《龙锦苑二区住宅经商管理办法》。
《龙锦苑二区住宅经商管理办法》
在2008年召开的龙锦苑二区业主大会上,经投票表决允许小区业主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如业主要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则按如下程序办理:
1、 由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据房产证复印件一份,业主委员会应将相关资料存档。申请书格式参见附件一。
2、 业主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在小区内进行公示。公示书格式参见附件二。
3、 公示期结束后,业主在按物业服务合同交费标准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交纳商业住宅物业服务费并由物业公司开据发票。具体交费标准如下:如工作人数少于5人(含5人)则按1元/平米.月执行;如多于6人少于10人,按2元/平米.月;如多于11人少于15人,按3元/平米.月,以此类推。
4、 申请人向业主委员出据物业服务费交费发票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然后交纳共有财产使用租金到业主委员会基本账户并由业主委员会开据发票。具体标准如下:如工作人数少于5人(含5人)则按400元/年执行,如多于5人少于10人,按800元/年;如多于10人少于15人,按1200元/年,以此类推。
5、 业主委员会在《关于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6、 申请人向业主委员会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后交复印件两份,一份进行公示,另一份存档。
7、 如出现申请书的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的情况,则业主委员会不再为申请人办理工商年检的相关手续。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不办理公示手续,则视同申请书中的经营范围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符。
8、 如果在实际经营中出现超范围经营的情况,任何人均可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9、 办理工商年检登记出据《关于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时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10、 收取的共有财产使用租金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后方可使用。
2008-11-04 10:26:5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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