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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出工伤 属事实劳动关系也获赔
以下的案例,虽然反映的是临时工人或建筑行业普通工人的遭遇,但在我们平时工作更换时,也可能遇到已经从原单位离职在新单位上班,但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真空”时间段。

有的单位内部规定员工在试用期间暂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不予缴纳社会保险,且不提该规定和行为是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就说员工在试用期间,也存在出现工伤的可能,此时公司方面如果想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来辩解,非但不能逃避工伤的赔偿责任,更可能涉及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法律风险。

作为员工,在公司不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应当注意留存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尤其是一些与自己工作岗位相关的书面证据。如果单位是通过银行转帐发放工资的,那么账户资金往来信息,也能佐证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

昨天,一个朋友来电话,咨询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的问题,这也是已经明确,应该按照工伤来办理的。

案例链接(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未签合同出工伤 属事实劳动关系也获赔
作者:高旭 发布时间:2008-11-06

我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对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做了充分保障,尤其对员工工伤补偿和争议解决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单位以任何理由逃脱法律责任,将会受到法律的惩戒。11月5日,北京门头沟区某建筑公司因不给职工工伤伤残补助金在仲裁委员会裁决败诉后,拒不履行被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强制执行。

2007年3月29日,申诉人王某在公司工作中左手指被电锯锯伤,被送到头沟区医院进行治疗。后王某被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9月28日,经门头沟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十级。因公司拒绝支付王某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王某于2008年10月23日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中,公司称王某与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该支付王某工伤补偿。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虽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且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61条规定,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王某伤残补助金9842元;依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公司应支付伤残鉴定费200元。故裁决北京门头沟区某建筑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共计10042元。

裁决后,被诉公司未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义务,被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从公司账户强制扣划拖欠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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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07 13:59:08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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