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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购车房须谨慎 结婚不成易起争端
在结婚之前的共同生活阶段,如果涉及到买房、购车以及其他较大的共同投资行为,还是建议双方事前做一个书面的约定,今后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不会影响感情,即便双方不能共同生活,也避免了因此产生的纠纷和感情伤害。

法院在裁决此类争议时,目前只能是依据民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公平角度来判断,法官会尽可能促成双方的互相谅解,一旦判决,多数很难让争议双方都满意,但毕竟,在审理期限内法官必须依法判决,让处于不稳定的争议状态的财产,其权属关系确定下来。

本案中车辆所有人是齐女士,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车辆的权属关系是清楚的,虽然购车款是张先生全额支付,但张先生与齐女士之间,从法律规定上来理解,也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争议,即是否存在欠款和欠款数额的确定。

同理,如果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况,产权证如果只有单方的姓名,在法律关系上,房产归属属于物权法调整范畴,而共同出资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事实上出资但不享有产权一方,最后很大可能是得到归还借款以及借款利息方面的支持,但无法得到分享房屋产权方面的支持。

随着城市社会思想的逐渐开放,婚前即开始共同生活的情况,出现在年轻人群中的比例也有所增加,社会和家庭对此现象也逐渐呈不反对也不支持的理解态度,我国的先行法律规定虽不鼓励此类行为,但也未见明令禁止。

当然,未婚即开始共同生活的双方,肯定存在走到一起的物质和精神基础,未能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程序,也有各自的难处。这其中的大部分,必然随着感情的发展,顺利步入婚姻殿堂,成为符合法律规定意义上的夫妻和家庭。而其中有少数最终不能顺利结婚共同生活的情侣,对于共同生活的这段时间,又客观存在感情上和物质上发生纠纷的潜在风险。

我国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不涉及婚前共同生活阶段,客观存在的现实和法律规定的空白也容易导致此特殊时期的争议不易解决。正如以下案例,法官更多的只能是依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来做裁量。但本案如果不是因为财产价值较高,结果很可能是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张先生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案例链接(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恋爱购车房须谨慎 结婚不成易起争端
作者:李永胜 曲冰 发布时间:2008-07-21

张先生与齐女士恋爱后,出资33万余元以齐女士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分手。分手后,张先生向齐女士索要购车款,齐女士认为车登记在其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为此,张先生将齐女士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06年6月,他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0月9日,两人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在恋爱期间,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齐女士。后二人分手,经双方商议,齐女士将车退还,但其又反悔,现起诉要求齐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庭审中,齐女士辩称,这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双方不是同居关系。是因为张先生没有地方住,她才将住房借给张先生住的,她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她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且已履行完毕,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张先生与齐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后,张先生的上述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亦是基于当时双方特定的关系。故根据公平的原则,齐女士应返还张先生部分购车款。

最后,法院判决齐女士返还张先生购车款人民币2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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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3 13:53:2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27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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