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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给外地农民工参保 医疗费用工单位承担
有数量不少的中小企业,为了节省人力资源成本,或者是经营压力所迫,事实上存在不给员工上社会保险的情况,也有部份企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间不上社会保险,转正后才予以缴纳社会保险,或是转正后再行予以补缴。
部份员工由于流动性过大,对社会保险无所谓,部份员工迫于就业压力,虽不满,亦不便明确反对。诸如此类情况,在法律上,均可理解为资方在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定的员工劳动保障义务,在经营上,企业是在以增加自身经营风险来换取降低经营成本支出。
没有特殊事情发生劳资双方确实也可以相安无事,但就如同以下案例中,一旦出现意外、大病或工伤情况,劳动者个人极可能无法独自承担大额医疗费用,依照法律规定,资方是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规定,向员工支付员工本应从社会保险中享受的报销及相关福利待遇。当然,迫于诉讼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压力,有不少的劳动者遭受了损害但事实上无法完成依法维权,
在以下案例中,法院以判例明确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便是流动性很高的外地来京民工,企业也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在职期间的完整的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缴纳,便由企业自身来承担员工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
案例链接(案例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未给外地农民工参保 医疗费用工单位承担
作者:段志刚 发布时间:2008-12-16
房山区某建筑公司因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被房山法院判令支付农民工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小马是外地来京农民工,2006年6月起为房山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做瓦工期间,小马因继发性肺结核,于2006年12月至次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7000余元。其间,建筑公司未按规定给小马办理医疗保险。小马出院后,因不适应工地工作,领取三个月补助工资4000余元后,主动离开建筑公司。经多次协商,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对小马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为此,小马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建筑公司与小马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给小马办理医疗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小马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根据《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标准支付”,即“住院费用支付标准,超过起付线(1300元)以上部分至3万元的部分,三级医院报销标准为85%”。
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小马医疗费5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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