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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小插曲:信访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一个小插曲:信访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时候,他们首先拿出来的复函的台头写的是我的名字.而且是写错的.尽管如此,我还是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我们的信访函是盖公章的,也就是说是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所以要求他们修改.发改委的同志随后就重新打印了一份文件并盖章.也就是大家现在看到的这份公函了.
为什么要注意这一点呢?因为组织行为与个人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如果认定为个人行为,那么相关的刑事\民事责任均由个人承担.如果是职务行为,那么相关的责任则由组织承担.
在现实的案例,就在今年下半年,广州市就有一案例.业委会的成员在履行业主大会决议的过程中被物业起诉,一审的时候法院宣判业委会成员有罪,承担刑事责任.业委会成员不服,二审则撤销的一审的判决,认为业委会成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撤销的相关的刑事责任.
业委会的工作其实风险很大,而且没有前车之鉴.所以大家的热心服务业主,服务业主的同时一定要加倍小心.不要让人抓了小辨子.去年年底的朗琴园就是一个例子,小区业主委员会将前期物业赶走了,但是自今年3月业委会5名成员被捕,后四人取保候审.而业委会主任至今被关押.而公安机关两次延期侦察,最后将侦察结果送到检察院后又被退回补充侦察.
也许历史会记上这一笔,但是对于好心为大家做事情的人以及他的家庭所付出的代价则是巨大的.就如同回龙观绿地维权的事件一样,几位老人所承担的风险与伤害有多少人知道?!时至今日,过去的五位老人还有多少人记得他们的名字?!
一个小插曲:信访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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