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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就是合理的。不过这个理可能不是你我的理,是人家的理。
这是一个神奇的时代,在离共产主义只有一步之遥的今天,购买了房屋的业主,却越来越像封建割据下地主家的佃农。谁的地盘谁做主,看来这才是真理。
原单位职工福利房小区,通常是单位在负责物业管理和物业服务,请人打扫卫生、简单的绿化维修之类,属于单位间接给职工提供的福利。非本单位职工购买二手房入住后,此类费用,从公平角度看,单位确实可以与二手房业主协商确定。
但是,个人认为有两个问题还是需要探讨和逐步规范:
一、单位是否具有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资格,是否有权收取物业费?
国家对于物业公司有基本的资质要求,比如注册资本、具有相关资格的从业人员人数等。没有物业管理的资质和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任何一家单位,不论大小,应该是不符合法定的收取物业费的主体条件。简单说,就是物业费这个收费项目,不是任何单位都具备,也不是任何单位都能开出物业费的正式发票。
二、即便单位事实上提供了相关的保洁、绿化之类的小区管理服务,服务价格的确定,不能由一方说了算。
单位确实可能从事实上提供了保洁、绿化的服务,承担了部分保洁、绿化之类的费用,可以逐户分摊此类费用。但该费用有别与法律意义上的物业费,收多少,不能由某个领导拍脑袋定,即便不逐户协商,也该做一个简单的成本核算,平摊到每户每平方米多少费用,这个可以公示,合理不合理,大家提意见。
在服务到位、定价合理的前提下,业主平摊费用估计能得到绝大多数的认可;但如果只顾收钱,服务没有或很差,这钱收起来,抵触情绪肯定不小。如业主遭遇只收物业费不干活的单位,有权拒缴,或者委婉一点,交费可以,请收费单位提供税务的正式发票,就要求到财务一手交钱,一手开发票,一是在程序上给单位出个小难题,二是留有凭据,以便将来可能有维权机会时做为证据。
只交钱不留凭证,今后可能存在纠纷,打白条的也不靠谱。过两年,究竟自家交钱没交钱,自己证明不了,单位还可能通知你家说没交不是。或者今后大伙有机会维权有了结果,依法能退钱的时候,那也是按发票金额计算,找不到票的,也就说不清楚交了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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