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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7042 |
魅 力 值:1671 |
龙 币:5867 |
积 分:5412.4 |
注册日期:2003-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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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规定
新建居住物业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包括乡镇人民政府,下同)、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委会、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单位应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成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筹备组全体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此文由倍倍尔在2005-04-27 16:19:4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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