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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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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停“堵被窝”式强制执行,好!
北京青年报: 蔡方华 2006年01月17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近日向社会通报,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实施“堵被窝”式强制执行的做法,已经被叫停,原因是物业纠纷问题复杂,政府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虽然这一消息以低调的方式见诸报端,但我们仍然要说,这是司法系统在新的年度里最值得赞许的举措,它不仅正视了社会现实的复杂与待解,也以委婉的方式承认了法律并非全能,更重要的是,它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人性化的信号。
法院以“堵被窝”的方式强制执行物业费,是典型的“三输”行为。业主原本就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感到怨愤,却又被法警强行拖出被窝,为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他们是最大的输家;物业公司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拿到了几万元物业费,表面上看是赢了,但是,物业公司从此与业主(也就是他们的服务对象)打下了感情的“死结”,他们大败亏输的结局不难预料;法院出动大批法官和法警打开业主的家门,把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公民带往法庭,虽然维护了民事判决的效力,却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破坏了司法机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捍卫正义与公平的美好形象,效果与初衷也很有些南辕北辙的味道。
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实行强制执行,从法理上看本无不妥,为什么舆论一边倒地加以批评,而事后又被上级法院叫停呢?粗浅地看,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执法的方式过于简单,二是在游戏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对大范围的民事纠纷介入过深,强制权运用不慎。

  物业费的拖欠金额一般说来都比较小,法院在对这样的拖欠情形实施强制执行时,完全可以采取更为柔和的、人性化的方式,比如通知债务人的工作单位、冻结银行账户乃至直接划拨等。“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虽然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有可能激化矛盾,给和谐社区的建设带来杂音,也违背了人性化执法的时代潮流。

  从另一方面看,物业纠纷是大城市新建社区普遍存在的一个深层社会问题,根源在于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完善,围绕物业管理的一整套游戏规则都未能建立,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也没有确立起来,因而,许多物业纠纷都呈现出众说纷纭、“无是无非”的混沌景象。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政府的积极介入,有赖于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廓清,有赖于权利的有力保障与义务的积极履行,舍此别无他途。而在这个走向良性解决的路途中,司法机关既要积极发挥自己的调停作用,又要善于把握执法的分寸与界限,尤其是在对大范围的纠纷实施介入时,更要把具体法律的运用与法律的根本精神结合起来,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更要尽力避免“扶强锄弱”的示范效应。在解决类似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尤其要慎用暴力和强制力,“强制入户”等手段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采用。

  在我们的时代里,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东西,更不应该被化约为一个工具。北京高院叫停“堵被窝”式执行,为这个信念做了一个很好的注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近日向社会通报,对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实施“堵被窝”式强制执行的做法,已经被叫停,原因是物业纠纷问题复杂,政府部门正在研究解决方案。虽然这一消息以低调的方式见诸报端,但我们仍然要说,这是司法系统在新的年度里最值得赞许的举措,它不仅正视了社会现实的复杂与待解,也以委婉的方式承认了法律并非全能,更重要的是,它给我们传递了一个人性化的信号。

  法院以“堵被窝”的方式强制执行物业费,是典型的“三输”行为。业主原本就为物业服务不到位而感到怨愤,却又被法警强行拖出被窝,为拖欠物业费的行为付出惨痛代价,他们是最大的输家;物业公司借助法院的强制力拿到了几万元物业费,表面上看是赢了,但是,物业公司从此与业主(也就是他们的服务对象)打下了感情的“死结”,他们大败亏输的结局不难预料;法院出动大批法官和法警打开业主的家门,把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公民带往法庭,虽然维护了民事判决的效力,却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破坏了司法机构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捍卫正义与公平的美好形象,效果与初衷也很有些南辕北辙的味道。

  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实行强制执行,从法理上看本无不妥,为什么舆论一边倒地加以批评,而事后又被上级法院叫停呢?粗浅地看,至少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执法的方式过于简单,二是在游戏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对大范围的民事纠纷介入过深,强制权运用不慎。

  物业费的拖欠金额一般说来都比较小,法院在对这样的拖欠情形实施强制执行时,完全可以采取更为柔和的、人性化的方式,比如通知债务人的工作单位、冻结银行账户乃至直接划拨等。“堵被窝”式的强制执行虽然有一定的威慑力,但有可能激化矛盾,给和谐社区的建设带来杂音,也违背了人性化执法的时代潮流。

  从另一方面看,物业纠纷是大城市新建社区普遍存在的一个深层社会问题,根源在于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完善,围绕物业管理的一整套游戏规则都未能建立,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边界也没有确立起来,因而,许多物业纠纷都呈现出众说纷纭、“无是无非”的混沌景象。这些问题的根本解决,有赖于政府的积极介入,有赖于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廓清,有赖于权利的有力保障与义务的积极履行,舍此别无他途。而在这个走向良性解决的路途中,司法机关既要积极发挥自己的调停作用,又要善于把握执法的分寸与界限,尤其是在对大范围的纠纷实施介入时,更要把具体法律的运用与法律的根本精神结合起来,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更要尽力避免“扶强锄弱”的示范效应。在解决类似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尤其要慎用暴力和强制力,“强制入户”等手段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不宜采用。

  在我们的时代里,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东西,更不应该被化约为一个工具。北京高院叫停“堵被窝”式执行,为这个信念做了一个很好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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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1-17 12:31:0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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