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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声称物业已经为"包干制"自负盈亏企业,不需要公示财务数据的疑问,请有法律知识的业主进来一同探讨!
我在之前的帖子中曾经说明,在我们前期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写有"物业每年需要将财务情况进行公示"的条款,但近期象物业要求其公示财务数据时,物业声称现在物业已经修改为"包干制"的自负盈亏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不公示财务数据.
物业收费目前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2钟,在这里我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包干制.
所谓“包干制”,就是指在约定一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前提下,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企业自负盈亏。但“包干制”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机制上来说,无论物业公司干多干少,干好干坏,收入都一样。
与包干制不同,酬金制要求物业公司公开成本,详细编制,每年1至2次公布全部决算执行情况。业主委员会将要审核预算、检查物业所公布的决算细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包干制的确是目前国家允许的一种物业管理收费核算形式,即使它存在一些管理和监督上的弊病,但是他是合法的.
但是我们的物业是由开发商指定的,不是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从法律上讲,应该属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国家也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详细见我的帖子:http://bbs.hlgnet.com/showid.php?page=1&boardid=24&rid=10762292&theid=10762416&up=0&bbscate=0&go=13&ms=2906 ,这里明确定义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的概念,和约定了要求前期物业公司必须定期公开财务.
在这里还请法律知识熟悉的人员确认一下,我们目前小区出现的物业财务情况,是否属于该法律范畴?物业是否无权自行决定不公示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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