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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_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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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相关规定如下
新建和已建成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入住率超过50%的或入住率不足50%但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物业管理区域;公有住房出售率超过50%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尽快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分期建设住宅物业的相对独立区域,也可参照本意见成立业主大会。住宅物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以下同)、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筹备组组成单位按照业主自荐、推荐的形式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基础上确定。非住宅物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筹备组应在30日内组织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工作,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区、县国土房管局对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摘自 北京市贯彻〈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 京国土房管物〔2004〕338号


大家都群策群力,出出主意,现在该怎么办?
2007-03-05 16:36:24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5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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