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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in_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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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物业关于人防问题的回复》后我的动作!
《开发商、物业关于人防问题的回复》后我的动作!

今天看了《开发商、物业关于人防问题的回复》,生气!很生气!但光生气没用!
于是,拨通了北京市人防办工程管理中心(69716573)的电话,继续投诉!

接电话的同志刚好是管咱们这件事的人,事情原由他都清楚。接下来,电话中他告诉我,流星花园物业从2007.1就开始申请使用人防工程,可能是当时申请的理由扯不够好,
当时没有批,2008年初,物业再次申请,这次申请物业扯了一个光冕的理由,物业的申请理由是人防工程仅职工自用,用于改善职工住宿条件,降低物业公司运营成本,从而间接地降低业主的物业费用,善良的人防办听信了他们的谎言,批了!

我电话中反映,物业公司已经将人防工程重新装修,分成隔间,打算出租小区外面的人牟利,并不是所谓的“职工自用,改善职工住宿条件”,而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恶意出租。人防办的同志人防办的同志答复是在收到小区其他业主的投诉后,他们迅速到小区来查看了现场,证实业主所放映的情况属实,当即下达了停工整顿书!

到这时我才明白,所谓停工两个月是人防办下达的命令,物业是迫不得已停工的,不要以为是他妈什么吊总、吊总经理、吊经理发了善心,“照顾业主的感受,暂停施工”。这也说明我们业主和物业直接闹一点作用都没有,倒是把情况投诉到人防办起了大作用。接下来我就疑惑了,一连提两个问题:

1、为什么只停工两个月?依据是什么?

答:按照物业的申请的理由来讲是不应该停工,但是,物业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有了严重违反上述理由的意愿,甚至物业内部有人都撂下狠话——“非租不可!”,所以从事先预防的角度来讲一定要停!但是恶意违反上述理由的事实毕竟还未出现,所以只能是暂停,而且暂停的理由还 不能是说物业违背了他们使用人防工程的理由,要不然,就等于人防办自己筐自己耳光了。但也得想办法让他们停下来,什么理由呢?奥运,对!奥运!奥运期间停止施工,先让物业停工俩月,人防办为广大业主争取到了宝贵的两个月时间,接下来,要想让物业永久停工,还寄希望于广大业主的继续努力!

2、业主是小区的主人,物业要出租人防工程的甚至连“主人”都可以不告知吗?
出租人防工程到底需不需要业主的同意?

答:关于人防工程的维护、使用问题在《人防法》和北京市152号文件有相关说明,该同志简明扼要的跟我说了三点:
(1)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鼓励使用人防工程,这样可以保证相关设备、器材、管道、线路在危机发生的时候的正常使用。
(2)人防工程的使用须由开发商申请,经消防、卫生、人防等管理部门的审批,倒不一定要通知业主。所以是否能用由政府说了算。
(3)最重要,人防工程的使用“不能扰民,不鼓励对外出租”,其中“不能扰民”是强制性强制,“不鼓励对外出租”是非强制性限制,所以物业所说的理由(职工自住)让政府没有理由不批!要不然就成了政府的不作为了。

听到此处我无语了,明摆着物业利用了法律条文中模糊的地方!我跟这位同志“深情地”讲述了我们这些年轻人买房的不易,对流行花园——我们这个共同家园的热爱,还希望他能以个人的身份帮忙支一支招。于是,就有了接下来内容。

这位同志告诉我,既然是讲条文,就和物业讲到底!暂不要花时间精力去争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之类在当前条文中规定相对模糊的问题,就“不能扰民”这一条就能治住物业!不过这需要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据他所知(很感动,他对我们小区的情况非常了解),流星花园连业主委员会都没有,怎么和物业较量,太不应该了,不能这样下去!

比如说,“不能扰民”这一条规定,“扰民”是一种程度,但没有量化指标,扰不扰民谁说了算?任何业主个人的投诉都不能作为采信的依据,只有由代表流星花园大多数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向人防办提交扰民投诉,人防办才能采信,才能正式下达无限期停工的行政命令,还可进一步责令其拆除隔间!明白了,咱政府办事也要有可信的依据,现在以奥运的名义让物业停工实在是无奈之举啊!

接下来,我们该做什么?在和这位同志的交谈中,我能深深的感受到业主委员会的重要性,这位同志一再强调要用业主委员会这个口径来和物业、政府谈事情,否者,很难成事! 其实除了“不能扰民” 这一招外还有很多办法可以制止物业出租人防, 即便条文中很多模糊的地方,业委会也是可以主张权利了的!所以,首先,我们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其次,以业委会的名义向人防办等政府职能部门投诉物业;再次,如果物业继续以条文中模糊的地方做文章,就以业委会的名义与物业对播公堂,直至解聘物业,赶走他!
2008-05-30 19:25:3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9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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