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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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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法律依据,大家可以补充,建议版主把相关贴置顶,让大家都知道此事,别傻乎乎地把钱给人。
与我们签订物业协议的天宇流星物业公司已注销了,现在的是新龙天宇公司流星分公司,与我们无任何协议,当然不用交物业费了。
今天物业贴出了通告,说新公司接管了老物业的债务,但不能他说行就行了,法律上是无效的,可以参考相关的律师答复贴。

比如说,债主死了,来了个人说他接管了债主的债务,我当然不会把钱还给他了,又不是朝他借的。

也就是说从此大家收到的律师函就是一张废纸了。

相对流星的服务水平来说,1.元7太贵了。
2009-03-11 20:18: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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