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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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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力义务的转让,我认为法庭的人说的不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物业变更主体,未进行协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我们是甲方属于债权人,也就是说我们有主动权,即使这样,也要协商,像物业这样单方面变更就违法。

大家可以看看下面的附录,总之,物业很多做法违反这个合同法,建议第一轮就只说这个法律条文的事儿,没合同没法履行。除非跟业主重新签订合同。

-------------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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孰能浊以止?
孰能安以久?
2009-11-24 08:45:50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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