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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正式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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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5-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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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号继续。
昨天我上班,其他几个人去了,我大致说下情况,由于我只是转述几点,可能存在不确切的地方。
1.物业仍然强调说他们的方案是业主代表开会得出的。然后我们要他们拿出开会后业主代表承认该方案的签字,他们没有,只有一个会议纪要,我们说,没有业主代表签字,谁知道他的东西是哪来的,说不定是他们自己和门窗公司开了个会写出来的。然后告诉他们,我们公司是很多人一起在这买的房,是不是要我们把所有人都找过来,看有没有人知道代表开会这件事。物业不发表意见了。
2.业主代表开会,和开业主大会的过程北京是有大致规定的。过程可以参考:
该网址不再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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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在我们大多数业主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开的会肯定是得不到法律承认的。物业以业主代表之名为他们自己行方便,危害了我们全体业主的权益。
3.我们即使同意了使用他们指定的产品,但是由于他们没有事先明确告知我们,由此引起的损失必须有他们承担。我们提出2个解决方案:1.继续让我们安装我们自己选择的产品,如果以后由于我们产品问题造成的外表面颜色脱落等,影响了小区的美观的,我们自行维修。2.物业将我们以购买的产品拉走,然后安装他们指定的产品,但是我们产生的损失完全由他们承担,我们不再在此工程上增加工程费用。由于已经购买的产品的费用已经支付(我们找的工程公司没有过错,所以工程款不能要回的),所以不再向新的工程公司付钱。
物业似乎倾向于后者,具体结果请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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