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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一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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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意见!!
 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任隽律师认为,业主们对电梯间共用部分权属的争议是有道理的,既然是公共设施,就应是全体业主共有,做其他用途之前当然要通知所有业主。但也有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进行对共用部分的全部管理,即使如此在做任何用途之前都应通知业主委员会。


  对于广告收益,任律师认为,公共设施所有收益也应是全体业主共有,应该全部用于小区物业管理方面,不能被物业公司擅自分割至个人。


  虽然现对小区广告收益权归属问题尚无具体规定。但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有相应规定。据了解,该条例第55条规定: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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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中有些时候,你必须挑战伟大,即使平凡似众人,我在路上
2005-10-31 13:55:49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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