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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眨眼睛的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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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1日在浙江兰溪境内发生了一起极为普通的后车撞前车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后车当事人童某是兰溪市公安交警,在事故处理中,童某目无法纪,竞采用威胁、恐吓、敲诈等多种手段,想敲诈前车当事人1万元。前车当事人吴某也是警察,只是司法警察。
2005年10月1日在浙江兰溪境内发生了一起极为普通的后车撞前车的交通事故,但是由于后车当事人童某是兰溪市公安交警,在事故处理中,童某目无法纪,竞采用威胁、恐吓、敲诈等多种手段,想敲诈前车当事人1万元。前车当事人吴某也是警察,只是司法警察。由此,出现了警察敲诈警察的罕见闹剧
  一、 车祸基本情况。
  2005年10月1日11时左右,吴某驾驶小车沿330国道从兰溪驶往金华,行至266km63m处的下叶赵村路口左转弯至隔离带时,被后面同向同车道行驶由童某驾驶的小车从后面撞上来,造成两车损坏及人员轻微伤。童某是兰溪市公安交通民警,其妻姜某坐在副驾驶位,发生车祸后送兰溪市人民医院治疗,经一系列检查后,被确诊为轻微挫伤。下午,童某又通过关系,将妻转入兰溪市中医院就诊。2005年11月11日兰溪市交警大队第611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为:双方在该起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相当,吴某、童某承担同等责任。
  二、童某实施敲诈的理由和手法
  出事当日,在配合交警做好各项勘察工作后,吴某忍受着自己伤痛,带着水果和花蓝先到医院看望童某的妻子姜某时,姜某突然大叫说她的手镯被撞裂,吴某当时仔细检查过手镯,没有任何损坏的痕迹,戴手镯的手也没有发现丝毫伤痕。
  10月7日负责处理此次事故的交警与吴某通电话称事故不大,双方当事人又是同系统的,要吴某去兰溪协商解决为好。吴某赞同。10月8日双方由兰溪交警召集,进行了首次协商,吴某提出童是交警,他后车撞前车,该怎么办?童某表示愿意承担90%的主要责任,但提出其妻的手镯损坏,想用评残的办法解决,要求吴某帮助,将其妻评残,并说要想办法用4-5万元的发票赔足3万元的坐位险。吴某提出要依法办理。当日,兰溪市交警大队一副大队长给吴某电话称没有事实依据,评残不可能。此后,吴某多次去兰溪想与对方商量如何处理此事,但对方均称工作很忙不见。10月25日13时左右童某来电话,说要吴某给1万元的手镯赔偿,他愿认主责,吴某表示可以商量,但手镯必须进行价值鉴定,按鉴定价赔偿,童某则要按其提供的发票价赔偿。后童某多次用电话问是否同意1万元手镯赔偿问题,吴某坚持依法处理的意见。11月10日19时双方在金华商谈,童某坚持承担90%的责任,条件是要给他1万元手镯的钱(吴某录了音)。为息事宁人,11日吴某与童某电话联系,吴某提出只要对手镯进行价值鉴定,值多少就赔多少,。童某见吴某态度明确,就原形毕露,说有手镯要1万元,没有手镯也要1万元,否则免谈。
  2005年11月9日兰溪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检验报告的病历依据是中医院的,让人难以信服,应结合首诊病历认定,就是依该病历,认定为有软组织损伤,属轻微。
  在事故认定书尚未下达的情况下,11月15日姜某假装伤势严重,撑起双拐杖,带了2车人到吴某的工作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该机关的正常工作;童某也多次称不拿到1万元钱,妻就赖在医院不出院,至今仍在医院。
  11月18日兰溪交警大队负责人等3人到吴某工作单位找领导,仍然提出只要吴某出1万元给童某,就可将已下达的事故认定书改为由童某承担90%的责任。
  期间,吴某通过各种关系做童某的工作,童某均推称其妻工作难做,并坚持只要能给1万元,可以认全责。
  12月2日,按交警队通知,双方在兰溪交警队协商,童某一方面同意按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仍坚持只要能拿到1万元,妻子才能出院,事故认定书可以重新下达,并负全责。吴某则坚持依法办事,按事故认定责任承担。
  12月16日,童某的妻子打电话给吴某单位的一把手,威胁说她已准备了硫酸,若拿不到1万元钱,要用硫酸毁掉吴某一家,然后自杀。 
  一起小事故,一拖就是3个月,至今得不到解决,就因为撞人者是交警。童某身为一名执法者,理应严于律已,宽以待人,秉公守法,不能以权谋私,更不应该采取威胁、恐吓、敲诈等卑劣的手段,达到谋取不义之财的目的。在法制社会进一步加强的今天,已经下达的司法文书,难道用1万元就可以更改吗?吴某也是一名司法警官,都遭到如此明目张胆的敲诈和威胁。试想一下,若一介平民百姓落到童某的手里,将是一种什么样的结局。为了公安队伍的纯洁,为了警徽的荣誉,岂能容忍类似童某这样的人占据执法岗位。
2005-12-30 13:03:15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66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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