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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长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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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 分:1966.7 |
注册日期:2006-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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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 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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