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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007-07-25 12:51:1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0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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