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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权”收益在一年后结算按比例与物业服务公司(属应支付的服务费部分)分配。
事实上,关于“物权”问题,早已是开发商、物业和众多业主争议的焦点。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与一些开发商的故意隐瞒,很多业主难以明确知道自己对公共区域所拥有的权益,常常导之这部分权益被侵占。
辖区内所有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地面停车场)属业主,其收益当然属于业主。“业权”收益在一年后结算按比例与物业服务公司(属应支付的服务费部分)分配。“业权”净收益可用以冲抵下一年度的物业管理费、or补充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委员会核定)。
2007-10-22 13:44:06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16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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