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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2006-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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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仔细研究过,政策如下
一.1999年确定的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
1999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当时北京市制定的细则中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为3%
这里没有说要满一定年限才能交易。
二.2004年确定的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
2004年5月13日以文件“建住房[2004]77号”发布、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当时北京市制定的细则中规定:要满5年方可交易,土地出让金的比例为10%
三.2006年确定的经济适用房的交易政策
2006年11月3日发布的《北京住房建设规划(2006年-2010年)》中规定:
对今后新建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探索建立包括“内循环”在内的相关制度。
龙博三是在04年5月前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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