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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eman_bj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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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应该找昌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承租人违章建房被拆 出租人不负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07-12-04 00:41:47] 编辑:admin 点击次数:[11]



案例
2001年9月30日,王某与北京市大兴区前高米店村委会签订协议书,承租原城建三公司占有的前高米店村委会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租期5年,承租期间,原房屋归前高米店村委会所有,新建房屋归王某所有。协议书签订后,因经营需要,王某未经前高米店村委会同意,在所承租的院内平地上,又新建房屋6815.75平方米,上述房屋未取得房屋准建证及产权证。2004年8月1日,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发限期拆除违法(临时)建筑通知书,要求王某将其自建房屋拆除。王某在自行拆除后找到前高米店村委会,要求补偿因拆除建筑物造成的部分损失。村书记、村长以证明人身份给王某出具《说明》一份,记载:因未到合同期限,城市管理监察大队限强制拆除;因未拆迁时,村里同意按最低每平方米200元赔偿,望村领导协商解决。此后,王某凭此说明多次向前高米店村委会要求赔偿,但被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遂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要求前高米店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136.315万元。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下发限期拆除违法
2008-03-25 12:13:02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87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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