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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怎么这么难?!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的意见
来源: 日期: 2007-06-14
京城管执字〔2004〕97号
各区、县城管监察大队,天安门分局,市规划监察执法大队,市规划委各分局:
为准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查处违法建设职责分工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4]47号)(以下简称《通知》),保障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执行《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执法区域问题
《通知》中“已设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地区”系指经市、区两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城管分队的地区(分队名单附后)。
除上述设立城管分队的地区以外,其它区域内产生的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二、关于工作职责划分
1.新建小区规划验收前产生的违法建设和取得规划项目许可的代征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验收合格后的新生违法建设,由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
今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验收时,须通知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参加。市规划委负责将验收合格后的相关资料移交市城管执法局。
昌平区14
直属一分队、直属二分队、城北街道分队、城南街道分队
南口分队、沙河分队、马池口分队、南邵分队、旅游景区分队
小汤山分队、北七家分队、回龙观分队、东小口分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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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有关执行程序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 2007-06-14
(1999年3月24日 京政办发〔199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部门在整治工作中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现对有关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执行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强制拆除的问题
(一)执法依据。
1.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北京市城市容貌标准》第二条第一、三款规定:“凡在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和城市市容的要求”。“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街巷及其两侧)和公共绿地、广场、居住小区等公共用地范围内无未经城市规划等部门依法批准搭建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组织强制拆除的执行机关。
依据《管理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城近郊区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城管监察大队有权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组织强制拆除;在远郊区县,市及区、县两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组织强制拆除。市政府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文件规定由区城管监察组织行使的原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的权限不变。
(三)强制拆除的执行程序。
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应按下列程序执行:
1.执法机关发现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制作《限期拆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法事实;限期拆除的法律依据;应予拆除建筑物或者设施的位置和面积(必要时还可采取拍照等证据保全措施);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的期限;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制作《通知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通知书》必须盖有执行机关印章。《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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