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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博苑二区11-n-203居室外墙采光被幼儿园增高建筑遮挡的索赔要求
关于龙博苑二区11-n-203居室外墙采光被幼儿园增高建筑遮挡的索赔要求
一、采光权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权侵权的认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采光低于国家日照标准(GB50180-93);
2、采光虽合乎国家日照标准,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邻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标准,亦属侵权。
三、影响采光的事实认定
1、双方协商认可;
2、双方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3、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
四、采光权侵权的赔偿标准
1、赔偿与补偿
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低于《规范》规定的标准的,由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虽被遮挡,但被遮挡后的日照时间高于上述标准的,由侵权方对被侵权方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2、 赔偿内容和原则
对采光权的侵害不仅体现在对物权的侵害上,还可能导致健康权、身体权、人格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权侵权实际上是多重侵权的综合,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由于当前利用太阳能技术的发展,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建筑全部受光面积,不能仅仅计算透光窗面积。
3、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
采光权纠纷应当以一次性赔偿为宜,不宜以定额长期赔偿的方式判决。
我倾向下面的计算方式:可以先行确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时采光的赔偿基数(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积、每天的受害的小时数、再乘以不动产未来的使用寿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权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可以得出具体数额。具体公式可以表述成:N元/平米/小时×房屋总受害平方数×每天受害小时数×受害总天数+一次性精神损害赔偿额=总赔偿额。
赔偿基数的确定:夏季正午,北回归线附近的大气层下面,在天气较为晴朗的情况下,垂直于太阳光方向1平方米面积上接收到的太阳能平均有1300W左右。随着纬度增加,太阳高度角增加,大气对太阳辐射阻力增加;同时随着纬度增加,人们对阳光的需求也增加。综合以上因素,我建议我国长江以北地区计算采光权赔偿基数时,不计纬度、不计时间,垂直于太阳光方向1平方米面积上的太阳能均按600W计算。由于太阳能主要以光辐射的形式被人类利用,所有用最容易转换为光线的电能价格确定太阳能价格。即:太阳光截面积M^2*h 的价格 = 600Wh 的电价。也就是说每平方米太阳光照射一小时的赔偿价格等于0.6度电的价格。
五、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
1. 垂直于太阳光方向1平方米面积上的太阳能量按600W计算,当前电价为每千瓦时 0.48元,依据电价折算出每平方米小时的日照赔偿价格为:0.48元*0.6 = 0.288元。
2. 幼儿园新增建筑在冬季三个月平均每天遮挡本住户建筑采光 6 平米小时;
3. 依据幼儿园新增建筑与本住户的位置关系,不存在精神损害,除冬季以外,也不存在实质损害,因此仅赔偿冬仨月的遮挡损失。
4. 本住户住房使用年限为70年,建成至今已经6年,未来使用年限为64年。
5. 每平方米小时的日照赔偿价格 0.288元 * 每天遮挡本住户建筑采光 6 平米小时 * 每年冬仨月90天 * 64年 = 9953.2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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