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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国家标准(摘录)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属于1类的生活区:昼间:55dB(A), 夜间45dB(A)。
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m 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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