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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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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如果超标,超标部分在收房时需缴纳2600*10%=260元/平米的土地出让金。”
没错!


“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条例》(好像是这个名字)规定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才能出售,且出售方须缴纳成交额的10%作为土地出让金。(没记错的话)”
这个也没错!

“如此说来,岂不是交双份的钱?有规定收房时的10%不交吗?”
这个错了。
出售时,出售方须缴纳购房时未超标面积相应成交额的10%作为土地出让金,购房时超标面积交过土地出让金的,出售时,不需交。

--2004年5月,在给同事,四期的兄弟收房时,与天鸿的工作人员讨论过这个问题。

除非现在有变。
(此文由晓风春在2004-12-06 20:10:15编辑过)
2004-12-06 20:05: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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