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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在网上看到的--物业管理:位置应摆正收费当合理
物业管理:位置应摆正收费当合理
见到贵版6月30日头条文章“物业管理难称业主心”一文,十分有同感。
我们是回龙观文化居住区龙禧苑的业主,刚刚高兴地拿到入住钥匙,心中感谢党和政府创造条件使我们这些工薪阶层的低收入者能够买到较便宜的经济适用房。然而,一看到房子,再一看深圳市长城物业管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这一股高兴劲就变成了一股子气!
首先是物业公司在《协议》中自称“甲方”,并且命令式地要求业主“必须”这样,“必须”那样。对于这种连自己是受雇于业主、为业主服务的基本原则都不懂的物业公司,我们感到不寒而栗!因为当今北京少数小区就是因为物业公司的无知、霸道、违法而使业主吃尽了苦头。
二是物业公司在《协议》的条款中多处侵犯业主的权益。比如十四条第七款中竟规定业主“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本来物业公司只是为业主服务的,对小区的各种公共设施没有任何主权,又何来的“本物业的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正确的表述应该是“本小区的公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三是物业公司还通过《协议》的形式强迫业主接受他们乱收费的非法要求。比如,《协议》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用”中规定,“六层带跃层住宅需加压供水,加收加压水泵运行费0.20元/建筑平方米一月”。这是违法乱收费的典型,在全市的小区物业收费中也难找到先例!供水能力与房屋设置是相一致的,六层带跃层的供水已包括在水的总价之中,物业公司怎能跳出来另加费用?而且还是按住房面积加费,却不是按用水量加费。
此外,关于收取小区内地面大小型机动车地面停车费,大型车每月210元,小型车每月150元,临时停车费大型车两小时2元,小型车两小时1元,其价格也实属太高。本来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土地的费用已由本小区的业主在房价中摊了,实不应再次按城市公用车位标准收费。
为此,我们要求物业公司退回乱收我们业主的费用,并希望对小区停车的费用予以削减。
龙禧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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