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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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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里的内容理解
在我们和“北京市天鸿宝地物业管理经营公司第一分部”签署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第十五条的第三款是这样表述的“三、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将按北京市法规、政策调整”,这个条款是合情合理的。
但结合目前要求补交差价的问题,如果用这一条来作为依据,我觉得不合理,因为这一条里没有明确调整的细节,例如调整的起止的时间、调整后的费用标准,而仅仅是“按”法规、政策调整,而法规、政策好象没有说要补交,这里面就有争议,有争议就要双方协商;关于有争议问题的协商,那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没什么好协商的,我花钱买了物业公司一年的服务,结果你服务了半年要加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如果物业要收差价,那就拿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文件,不能没有依据,仅仅靠说词。
(此文由西游在2006-06-26 18:48: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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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是恐怖分子
2006-06-26 18:47:27   此文章已经被查看38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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