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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该条只规定了业主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并没有规定业主有无偿或者低价使用的权利。也未就车位\车库的归属进行明确规定,只规定了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往往占据强势地位,通过约定方式来确定产权归属,明显是对业主不利的。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实这种情况并不多见。
总之,《物权法》对于这个问题不是象想象中那样全力保护业主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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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寿命自在 心自在 愿自在 资具自在 业自在 受生自在 解自在 神力自在 法自在 智自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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