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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居民 |
经 验 值:70 |
魅 力 值:24 |
龙 币:28 |
积 分:48.4 |
注册日期:2009-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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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怪事
听说业委会主任签的损害老百姓利益的合同,在老百姓的舆论压力下解除后,业委会主任帮着人家争取了1万元的违约金,占合同金额的22%,这可真是件怪事,对方为什么不走法律程序?说明他们很清楚:无出售物的总重量、价值相差一倍以上的合同,法院很可能判为无效合同,他们连一分钱也得不到,他们白得1万元,业委会主任也能分一杯羹吧?难道老百姓不该追究她的责任吗?这1万元的损失,她怎么也得自己掏点吧! 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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