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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6551 |
魅 力 值:1577 |
龙 币:14240 |
积 分:7680.9 |
注册日期:2002-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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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第三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15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选举产生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移交给社区居委会暂时保管。原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从事物业管理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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