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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资深长老 |
经 验 值:6551 |
魅 力 值:1577 |
龙 币:14240 |
积 分:7680.9 |
注册日期:2002-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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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委员资格终止]——请看第三、五、七条,现任委员及主任的资格应该已经被终止了,呵呵
第四十条[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二)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减免本人或者他人的物业服务费用;
(五)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六)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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