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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舒可心 发表于 2009-11-23 13:52:52
业主大会这个组织,类似工会组织,必然要选举一个常设的理事机构,我们习惯称呼其为业主委员会,在国外一般称为理事会(The board of directors)。理事会成员(即业委会成员)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成员(即业主)对其信任,其和议作出的决定的后果自然由全体成员承担。但下列情况除外:行为违反刑法和越权(滥用权利)。尽管可能仍然要由全体业主承担民事后果,但全体业主可以追索。
所以,就像美国人的理念是不能相信政府还不得不有个政府一样,业主们也不应该盲目相信业委会委员们而要监督着他们做事。在他们出现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提出,中止甚至终止他们。
一个好的群体组织,并不是有好的精英就行,而是需要有好的组织成员——即业主素质为前提。
舒可心 发表于 2009-11-23 13: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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